一 关于入学与注册
答:及时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在假期结束时交验有关证明(因病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事需所在乡镇、街道、单位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答:(1)创业。
(2)参军。按《应征入伍普通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 总参谋部教学〔2013〕8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在新生入学期间持原《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报到入学。
(3)身体疾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向招生就业处提出,经主管招生就业的副院长批准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一般为1年,时长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学院开学前一周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因病需国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证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答: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院级统考理论课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技能课考查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考核:凡未办理免修手续而缺课课时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课时总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凡缺交作业(包括实验(训)报告)达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答:学分主要是表示学生学习的数量,绩点则是表示学生学习的质量。
答:绩点是评估学习成绩的一种方法,我院计算方法是:绩点=分数/10-5(60分以下绩点为0)。
成绩
等级
绩点
100
优秀
5.0
90-99
4.0-4.9
80-89
良好
3.0-3.9
70-79
中等
2.0-2.9
60-69
及格
1.0-1.9
补考60及以上
1.0
60以下
不及格
0
答:学分绩点是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
课程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分数/10-5)
答: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即GPA)是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
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绩点将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等的重要依据。
答:补考仍不及格者,必修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生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进行重修。课程重修手续须在开课前一学期完成。
答: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须由学生持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体育教研室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基础教学部体育教研室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其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基础教学部体育教研室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答:学年内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4门(或16个学分)及以上者,给予留级处理,编入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学年内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累计达8门(或32个学分)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
(1)新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高考成绩分达到生源地本科控制线的新生,入学后一学期内,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所学专业;
(3)经学院认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4)因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调整专业,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就读的;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注: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一贯制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者;
(2)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4)申请跨大类转专业者(普通类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5)入学后一学期内申请转专业,高考成绩未达到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的;
(6)在校期间尚有所修公共课、基础课不及格者;
(7)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8)无正当理由者。
答:(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转出、转入专业所属系(部)签署意见;
(3)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审核资格;
(4)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5)教务处公示、编班;
(6)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最后2周办理;其他时间学院不受理转专业申请。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后,方可毕业。转入专业所属系(部)对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课程进行学业成绩认定后,通知学生补修相应课程。
答:(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院及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由转入学院报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
(2)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3)申请转学学生应按照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交转入学院。
(4)学院受理转学申请时间为在每年的6月1日——6月30日、12月1日——12月31日。
(5)转入学院学生在转出学院已修专业必修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学分需经学院教务处重新认定并告知认定结果及需补修课程与学分。
(6)在申请转学手续办妥前需遵守学院纪律,服从管理,待四川省教育厅转学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方可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7)申请转学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学院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8)学院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在校期间尚有所修课程不及格者;
(6)应予退学者;
(7)受留校察看处分,其察看期未满者;
(8)无正当理由者。
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四川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答:(1)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缺课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某些特殊原因(含创业),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的最长不超过四年)。学院保留学生休学期间的学籍。
答: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当年3月1日或9月1日前持有关证件、证明等向学院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学生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由学院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按照编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他有关费用。
1. 什么情况下要退学?
答:(1)学年内必修课程补考后不合格门数累计达八门(或32个学分)及以上的;
(2)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院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不含创业和应征入伍休学);
(3)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院认定,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课时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5)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的;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9)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认为应予退学的。
1.如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有证书吗?
答: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后为其颁发结业证书。
2.结业证书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吗?
答: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在次年3月20日前可向学院教务处书面提出参加其不合格课程的考核申请,并参加学院组织的换证考核。毕业设计(论文)、实(见)习不合格的,必须与下一届学生一起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参加实(见)习。经补考(或补做)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离校学生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换证考核的机会只有一次,逾期不申请换证考核、不重做毕业设计(论文)、不参加实(见)习,或者考核、重做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退学的学生能开具相关就读证明吗?
答: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的退学学生,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为其出具学习证明。
4.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怎么办?
答: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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